原告持有蒋甲的身份证向法院起诉与某男离婚,而提供的结婚证记载的女方即原告是蒋乙,且蒋甲与蒋乙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均不一致,另原告亦不能举证证明蒋甲与蒋乙系同一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蒋甲提供的结婚证的名字是蒋乙,身份证的名字是蒋甲,涉案结婚证与现有身份证不一致,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变更过姓名,从而造成无法认定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
今天(18日)上午,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当庭宣判林某对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承担责任。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多地调研发现,由于当地对外地人购买第二套房存在限制措施,部分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会直接向不符合条件的买房者建议“考虑假离婚”。尤其是许多当事人没有意识到婚姻的神圣感和仪式感,而是通过办理“假结婚”“假离婚”去换取灰色收益,认为“生活压力大,赚钱渠道少,办理‘假离婚’无可厚非,物质更能带来幸福感”,这反映出一些人婚姻观念物质化的倾向。
近日,湖南嘉禾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9290元及相应利息4000余元。但李某写下借条后分文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100元。
其次,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女关系,虽相处了二十多年,但因仲某功去世,双方失去了联系的纽带,加之原、被告并不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平日联系较少,双方就抚恤金的领取问题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的具有法律上规定的重大理由。
王老汉是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某村的五保户,未生有亲生子。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王虎称王老汉赠与继子蒋龙的赠与合同有附条件,所附条件为受赠人对赠与人进行赡养,所以蒋龙应赡养王老汉并且在其死后为其料理后事,但实际上蒋龙在签订赠与合同后便一走了之,并未赡养王老汉,也没有为其料理后事。
工作后的罗某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罗某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2016年4月,罗某向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4万余元,并补缴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入院前共计27个月的社保费用。
在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彭某这才感到害怕,表示愿意和解。但彭某一直躲在家中不出来,后执行法官想了一个办法,最终将彭某控制并带回法院。近日,执行法官接到线索称彭某在家,遂赶紧出发前往其家中。
要坚定不移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放在首位,忠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要坚定不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每月还款3千元并于2018年年底还清,但萍乡市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却再一次失信,不仅不履行还款义务还不见了踪影,执行法官多次寻找未果,该案陷入僵局。被执行人李某终于出现在法院后,见李某仍无还款意愿,遂一纸司法拘留决定书出现在李某面前。